当事人名称:徐某某 (营口思拉堡热力有限公司)
身份证件号码:210***********22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国街1号3-5-2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3日对你个人所在营口思拉堡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存在供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你是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13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供暖项目建有1台40吨锅炉,1台20吨锅炉和1台10吨天然气锅炉,其中1台20吨锅炉和1台10吨天然气锅炉已投入使用。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19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供暖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项目建议书修改为: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供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1份(2026年5月13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你单位供暖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6年5月13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供暖项目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2026年5月1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营口思拉堡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你个人。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5月1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个人的身份。
7、《5月13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信访事项交办函》(中环督盖信访建议修改为:督交信访(2026)8号)(2026年5月13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8、用电量1份及《专用收款收据》3份(2026年5月13日由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盖州市供电分公司及双台镇政府工作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2025至2026年供暖期供暖项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情况说明》及《盖州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锅炉房》各1份(2026年5月21日由盖州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及盖州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2025至2026供暖项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建议修改为:) 1份(建议修改为:(2026年5月13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供暖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11、协助调查函1份(2026年7月16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是供暖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8月4日对你个人留置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6〕7-1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个人于 2026年8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2026 年9月3日本机关召开听证会。你个人提出撤销对你个人的行政处罚。经听证,本机关认为你个人作为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有投运行为的决定权,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个人提出的听证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建议修改为:(试行)建议修改为:)》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议修改为:(环评类)建议修改为:)》第7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零捌佰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建议修改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建议修改为:,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为20万元×(100%-20%)=16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非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的,取值10%;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取值20%;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国家环保督察、投诉,取值10%;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自然人,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50%,取值-12%。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50%-12%)×16万元=6.08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个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