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思拉堡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552572939U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双台镇思拉堡村
本机关2026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即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建天然气锅炉项目投产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13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天然气锅炉已建成。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19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1份(2026年5月13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天然气锅炉已建成。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6年5月13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2份(2026年5月19日、2026年9月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为营口思拉堡热力有限公司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成军。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9月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5月13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信访事项交办函》中环督盖信访(2026)8号(2026年5月13日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8、用气量1份及《专用收款收据》3份(2026年5月13日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2025至2026年供暖期天然气锅炉项目已投入运行。
9、《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节选) 1份(2026年5月13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天然气锅炉项目应办理排污许可证,属简化管理。
10、检测报告1份(2026年5月13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2025至2026年供暖期天然气锅炉项目已投入运行及排放污染物。
11、《情况说明》及《盖州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锅炉房》各1份(由盖州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及盖州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2025至2026供暖期天然气锅炉项目已投入运行。
12、排污许可证截图1份(2026年5月13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8月4日对你单位留置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6〕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单位于 2026年 8 月 7 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2026 年 9 月 3 日本机关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燃气锅炉使用为保民生供暖,且为小微企业,申请免罚。经听证,本机关认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你单位10吨天然气锅炉属于三十九条“热力生产和供应413”,为简化管理,应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单位于2023年3月22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但不包括10吨天然气锅炉。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你单位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单位在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的情况下将天然气锅炉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已在自由裁量计算时予以考虑。综上,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元。
具体裁量情况: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为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 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100万元×(100%-20%)=80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水类)》第14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已对环境造成影响,取值5%;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取值2%;3、排放污染物类别:服务业废气,取值2%;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取值5%;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6、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10%;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8、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国家级督察、取值15%;9、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10、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50%,取值-12%。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49%-12%)×80万元=25.6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