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正田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9155042XM
经营地址:大石桥市建一镇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岳朋
一、本机关于2026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30万吨硫铁矿石改造升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6年8月8日、2026年8月12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万吨硫铁矿石改造升级项目新建设备:1台旋回破碎机配备1套布袋除尘器、2台圆锥破碎机配备1套布袋除尘器、2台圆振筛、1台激光电选机、4台球磨机、20台浮选机、6台过滤机、2台磁选机、18台高品筛、2台浓密机2台、脱水筛、1个清水罐,改造项目均已建成并投产及现场复核时已停产。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8月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年产30万吨硫铁矿石改造升级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及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3份(2026年8月8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万吨硫铁矿石改造升级项目新建设备:1台旋回破碎机配备1套布袋除尘器、2台圆锥破碎机配备1套布袋除尘器、2台圆振筛、1台激光电选机、4台球磨机、20台浮选机、6台过滤机、2台磁选机、18台高品筛、2台浓密机2台、脱水筛、1个清水罐,改造项目均已建成并投产。
4、影像资料1份(2026年8月8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8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大石桥市正田矿业有限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8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6年8月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万吨硫铁矿石改造升级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8、《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2026年8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万吨硫铁矿石改造升级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9、情况说明2份(2026年8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产品销售由营口三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及实际工人数量为38人。
10、营口三力实业有限公司所得税报表1份(2026年8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2025年度营业收入情况。
11、关于对铁粉、硫粉改造项目总投资的价格评估报告书(辽睿丰评报字(2026)第9006号)1份(2026年8月12日由辽宁睿丰评估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万吨硫铁矿石改造升级项目投资金额为748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6年8月1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6〕2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柒万玖仟伍佰贰拾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748万元×5%=37.4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中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0%;你单位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0%;总计下调处罚上限2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37.4万元×(100%-20%)=29.92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项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25%;2、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的,取值30%;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4、是否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完全消除的,取值2%;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中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0,取值0%。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29.92万元×(60%-0%)=17.952万元。
二、本机关于2026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30万吨硫铁矿石改造升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6年8月8日、2026年8月12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万吨硫铁矿石改造升级项目新建设备:1台旋回破碎机配备1套布袋除尘器、2台圆锥破碎机配备1套布袋除尘器、2台圆振筛、1台激光电选机、4台球磨机、20台浮选机、6台过滤机、2台磁选机、18台高品筛、2台浓密机2台、脱水筛、1个清水罐,改造项目均已建成且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及现场复核时已停产。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8月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万吨硫铁矿石改造升级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及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3份(2026年8月8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万吨硫铁矿石改造升级项目新建设备:1台旋回破碎机配备1套布袋除尘器、2台圆锥破碎机配备1套布袋除尘器、2台圆振筛、1台激光电选机、4台球磨机、20台浮选机、6台过滤机、2台磁选机、18台高品筛、2台浓密机2台、脱水筛、1个清水罐,改造项目均已建成且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及产品情况。
4、影像资料1份(2026年8月8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8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大石桥市正田矿业有限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8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6年8月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万吨硫铁矿石改造升级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8、情况说明2份(2026年8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产品销售由营口三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及实际工人数量为38人。
9、营口三力实业有限公司所得税报表1份(2026年8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2025年度营业收入情况。
10、大石桥市正田矿业有限公司用电明细1份(2026年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自2026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期间均处于生产状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6年8月1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6〕2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五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中型企业的,下调处罚上限的10%;你单位在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下调处罚上限的10%;总计下调处罚上限的2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为100万元×(100%-20%)=80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6%;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的,取值10%;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违法行为完全消除的,取值2%;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中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0%,取值0%。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80万元×(36%-0%)=28.8万元。
三、本机关于2026年 8月 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6年8月8日、2026年8月12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万吨硫铁矿石改造升级项目新建设备:1台旋回破碎机配备1套布袋除尘器、2台圆锥破碎机配备1套布袋除尘器、2台圆振筛、1台激光电选机、4台球磨机、20台浮选机、6台过滤机、2台磁选机、18台高品筛、2台浓密机2台、脱水筛、1个清水罐,改造项目均已建成且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及现场复核时已停产。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8月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事实及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3份(2026年8月8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万吨硫铁矿石改造升级项目处于生产状态。
4、影像资料1份(2026年8月8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8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大石桥市正田矿业有限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8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6年8月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万吨硫铁矿石改造升级项目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项目。
10、情况说明2份(2026年8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产品销售由营口三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及实际工人数量为38人。
11、营口三力实业有限公司所得税报表1份(2026年8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2025年度营业收入情况。
1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2026年8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变更填报排污信息。
14、大石桥市正田矿业有限公司用电明细1份(2026年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自2026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期间均处于生产状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2026年8月1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6〕2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6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伍拾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5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中型企业的,下调处罚上限的10%;总计下调处罚上限的1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为5万元×(100%-20%)=4.5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6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未填报排污信息,取值1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取值2%;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1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4%;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9、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中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0%,取值0%。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4.5万元×(31%-0%)=1.395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