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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6〕7号

发布时间: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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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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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27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的建设情况,产品贮存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27日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检查图片2份(2026年5月27日现场拍照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建有生产设施、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八羟基喹啉和八羟基喹啉铜生产原料及成品。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6年5月27日现场录制,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6年5月27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属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6年5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5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8、资产估价报告1份(2026年6月1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206.8957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6〕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及《营口市排污单位主动学法激励制度(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贰佰零陆元柒角叁分。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的规定,你单位为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确定的处罚上限为206.89575万元×5%×(100%-20%)=8.27583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及《营口市排污单位主动学法激励制度(试行)》的规定:1、报告书(化工项目),取值30%;2、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值30%;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且违法行为完全消除的,取值2%;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取值0%;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0%;8、鉴于你单位参与主动学法并取得积分(违法后学法积5分),按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1%,符合主动学法情形,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0%+30%+0%+2%+0%+0%-10%-1%)×8.27583万元=4.220673万元

二、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27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的建设情况,产品贮存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27日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检查图片2份(2026年5月27日现场拍照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建有生产设施、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八羟基喹啉和八羟基喹啉铜生产原料及成品。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6年5月27日现场录制,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6年5月27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属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6年5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5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8、八羟基喹啉出库单及电子发票1份(2026年5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已投产并将产品销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6〕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营口市排污单位主动学法激励制度(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捌仟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的规定,你单位为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确定的处罚上限为100万元×(100%-20%)=80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营口市排污单位主动学法激励制度(试行)》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报告书(化工项目),取值20%;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取值25%;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取值20%;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且违法行为完全消除的,取值2%;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取值0%;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0%;8、鉴于你单位参与主动学法并取得积分(违法后学法积5分),按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1%,符合主动学法情形,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20%+25%+20%+2%+0%+0%-10%-1%)×80万元=44.8万元

三、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27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的建设情况,产品贮存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27日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检查图片2份(2026年5月27日现场拍照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建有生产设施、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八羟基喹啉和八羟基喹啉铜生产原料及成品。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6年5月27日现场录制,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2026年5月27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按照行业分类属于重点管理,应办理排污许可证。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6年5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5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8、八羟基喹啉出库单及电子发票1份(2026年5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已投产并将产品销售。

9、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2026年5月27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无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6〕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5项、《营口市排污单位主动学法激励制度(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的规定,你单位为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确定的处罚上限为100万元×(100%-20%)=80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5项、《营口市排污单位主动学法激励制度(试行)》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已对环境造成影响,取值5%;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化工项目),取值5%;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取值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取值5%;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6、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且违法行为完全消除的,取值5%;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8、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取值0%;9、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10、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30%,取值-17%;11、鉴于你单位参与主动学法并取得积分(违法后学法积5分),按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1%,符合主动学法情形,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5%+5%+4%+5%+5%+5%+0%+0%+0%-17%-1%)×80万元=8.8万元。

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 的规定,罚款金额取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人民币20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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