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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6〕7-1号

发布时间: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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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李某(辽宁裕恒宏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210**********53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兴南里50号10

本局关于2026年5月27日对辽宁裕恒宏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辽宁裕恒宏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辽宁裕恒宏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你个人是辽宁裕恒宏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保相关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27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个人所在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的建设情况,产品贮存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27日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个人所在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存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及你个人为环保负责人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检查图片2份(2026年5月27日现场拍照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所在单位建有生产设施、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八羟基喹啉和八羟基喹啉铜生产原料及成品。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6年5月27日现场录制,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6年5月27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所在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属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6年5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了你个人所在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5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个人身份。

8、八羟基喹啉出库单及电子发票1份(2026年5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个人所在单位1000吨八羟基喹啉及500吨八羟基喹啉铜项目已投产并将产品销售。                                  

你个人所在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6〕7-1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贰佰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直接负责的人员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确定的直接负责的人员处罚上限=20万元×(100%-20%)=16万元。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报告书(化工),取值20%;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取值25%;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取值20%;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且违法行为完全消除的,取值2%;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取值0%;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0%。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个人罚款金额=(20%+25%+20%+2%+0%+0%-10%)×16万元=9.12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个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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