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盛海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664559691K
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建一镇厢房村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即你单位利用埋于地下的黑色PE管将双宏硫铁矿矿洞内产生的矿洞水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6月26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即你单位利用埋于地下的黑色PE管将双宏硫铁矿矿洞内产生的矿洞水排放外环境。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6月26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3份(2026年6月26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即对你单位利用暗管排放的矿洞水进行采样。
4.影像资料1份(2026年6月26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6月2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大石桥市盛海矿业有限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6月2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检测报告1份(2026年7月7日由辽宁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8.《大石桥市盛海矿业有限公司黑铁山、厢房、双宏硫铁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节选)1份(2026年6月2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矿洞水应该循环使用不外排。
8、《关于上级部门转办交办问题线索情况说明》1份(2026年6月26日,由营口市大石桥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8月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6〕2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和第2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水类)》第49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元。
具体裁量情况: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为小型企业的,从轻该违法行为罚款上限的20%;当事人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从轻该违法行为罚款上限的1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100万元×(1-30%)=70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水类)》第49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正在生产时利用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取值20%;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的,取值10%;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取值5%;4、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7、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国家级督察、督办中发现,取值10%;8、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9、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小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50%,取值-2%。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20%+10%+5%+5%+0%+0%+10%+0%-2%)×70万元=33.6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