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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大)罚字〔2026〕25号

发布时间: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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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盛海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664559691K

实际经营地址:大石桥市建一镇厢房村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擅自堆放、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即你单位将尾矿扬散到尾矿库西侧坝体上及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车间外东南侧场地上露天堆放尾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6月26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擅自堆放、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即你单位将尾矿扬散到尾矿库西侧坝体上及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车间外东南侧场地上露天堆放尾矿。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6月26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擅自堆放、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 现场图片2份(2026年6月26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擅自堆放、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4.现场录像1份(2026年6月26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6月2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大石桥市盛海矿业有限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6月2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大石桥市六块地硫化铁矿年加工3万吨硫铁矿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1份(2026年6月2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尾矿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8月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6〕2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和第2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固废类)》第88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玖仟贰佰元。

具体裁量情况: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为所需处置费用一倍,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所需处置费用三倍,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你单位处置费用为零元。综上,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3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为小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当事人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0%;总计下调处罚上限3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30万元×(1-30%)=21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固废类)》第88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取值30%;2、倾倒、堆放、遗撒、丢弃区域:倾倒、堆放、遗撒、丢弃区为工业区,取值3%;3、一年内违法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10%;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国家级督察、督办,取值10%;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小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0%+3%+10%+0%+0%+10%+0%-1%)×21万元=10.92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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