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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大)罚字〔2026〕13号

发布时间: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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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盛海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664559691K

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建一镇厢房村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即原料堆场有原料堆存时未采取加盖防尘网、洒水抑尘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6月26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即原料堆场有原料堆存时未采取加盖防尘网,并洒水抑尘。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6月26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等。

3.现场图片1份(2026年6月26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4. 现场影像1份(2026年6月26日现场录像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过程。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6月2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大石桥市盛海矿业有限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6月2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环评报告(节选)1份(2026年6月2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原料堆场有原料堆存时应采取加盖防尘网、洒水抑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8月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6〕1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陆佰元。

具体裁量情况: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的规定,你单位为小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你单位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0%;总计下调处罚上限3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20万元×(100%-30%)=14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5项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取值4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国家级督察、督办,取值10%;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小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40%+5%+0%+0%+10%+0%-1%)×14万元=7.56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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