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美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816497338
案涉地址:老边区铁南西街桥梁里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3日、2026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擅自将过期药品堆放在营口市老边区盐业有限公司院里西侧养鸡棚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2026年4月23日、2026年4月27日、2026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擅自将过期药品堆放在营口市老边区盐业有限公司院内西侧养鸡棚内。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2026年4月23日、2026年4月27日、2026年5月11日、2026年5月14日、2026年5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擅自将过期药品堆放在营口市老边区盐业有限公司院内西侧养鸡棚内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3份(2026年4月23日、2026年4月27日、2026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擅自将过期药品堆放在营口市老边区盐业有限公司院内西侧养鸡棚内。
4.影像资料1份(2026年4月23日、2026年4月27日、2026年5月11日、2026年5月14日、2026年5月15日,由执法记录仪现场拍摄)。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4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4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过期药品登记台账1份(2026年4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营口市老边区盐业有限公司院里西侧养鸡棚内堆放的为过期药品。
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节选各1份(2026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头孢、甲硝唑、二甲双胍格列苯脲片过期药品属于危险废物。
9.磅票复印件1份(2026年5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堆放在营口市老边区盐业有限公司院里西侧养鸡棚内的过期药品(属危险废物)重量为2.33吨。
10.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及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理结算附件各1份(2026年7月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费用。
11.营口市老边区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复印件1份(2026年7月3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堆存药品地属于工业用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老)罚(听)告字〔2026〕10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和第2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五款、《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固废类)》第98项、《营口市排污单位主动学法激励制度(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陆佰伍拾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五倍,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你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费用为1.165万元,综上,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处罚下限为60万元,最高处罚上限为10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2项的规定,当事人为中型企业,下调该处罚上限10%;当事人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0%;总计下调处罚上限2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100万元×(100%-20%)=80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固废类)》第98项的裁量标准:1、危险废物数量:涉及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上5吨以下,取值10%;2、倾倒、堆放地点:工业区,取值6%;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无投诉,取值0%;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中型企业,取值0%;9、鉴于你单位参与主动学法并取得积分(违法后学法积9分),按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3%。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10%+6%+5%+0%+0%+0%+0%-0%-3%)×80万元=14.4万元。
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罚款金额取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人民币60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