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腾飞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237239233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南楼经济开发区高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宪锋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即你单位2026年2月28日及5月17日破碎车间无组织粉尘和地面积尘严重,破碎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上料口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1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破碎车间无组织粉尘和地面积尘严重,破碎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上料口未密闭。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1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
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
放的环境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2份(2026年2月28日、5月17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破碎车间无组织粉尘和地面积尘严重,破碎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上料口未密闭。
4.影像资料1份(2026年5月17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5月1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辽宁腾飞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5月1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宪锋的身份。
7.《辽宁腾飞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活性熔剂白云石14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1份(2026年5月1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落地废料、粉尘应及时收集。
8.《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节选1份(2026年5月17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破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成品加工、包装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加工与处理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采用密封良好的设备,进出料口均应采用密闭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7月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6〕1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和第2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贰佰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的规定,你单位为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你单位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20万元×(1-30%)=14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取值30%;2、一年内违法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10%;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国家级督察、督办,取值10%;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50%,取值-12%。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百分值之和=30%+10%+0%+0%+10%+0%-12%=38%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8%×14万元=5.32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