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某渔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0日,根据上级部门推送线索,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盖州市某渔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船台露天对船舶进行大面积喷漆、刷漆作业。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船舶修造行业涂装工序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落实密闭作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法定义务。本案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侥幸行为,均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