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恒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237475389
地址: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博洛铺南山
法定代表人:李彩凤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即使用调零功能篡改氧含量数据,将气态污染物折算排放浓度超标数据降低至达标数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3月16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即使用调零功能篡改氧含量数据,将气态污染物折算排放浓度超标数据降低至达标数据。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6年3月18日、21日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等。
3.现场检查图片1份(2026年3月16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使用自动监控设备调零功能篡改氧含量数据,将气态污染物折算排放浓度超标数据降低至达标数据。
4.现场视频录像1份(2026年3月16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全过程。
5.营业执照1份(2026年3月1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大石桥市恒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3月1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大石桥市恒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凤的身份。
7.运维协议1份(2026年3月1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已与沈阳维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8.验收回执1份(2026年3月1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重烧窑1#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已通过验收。
9.国发在线平台导出数据2份(2026年3月16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2026年1月30日数据超标情况及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数据从超标至达标的变化情况。
10.《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 3011-2018)1份(2026年3月16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重烧窑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50mg/m3,基准氧含量为18%。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6月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听证)先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6〕1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和第6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13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具体裁量情况: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和第6项的规定,你单位为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你单位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0%;正面清单企业实施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或减轻条件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总计下调处罚上限5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100万元×(1-50%)=50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13项的规定:1. 违法行业类型: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取值20%;2. 违法行为情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取值30%;3. 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4.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 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6.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五次及以上投诉或造成群体上访/在省级以上层面造成社会影响/国家级督察、督办,取值5%;7. 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 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9. 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0%。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20%+30%+5%+5%-10%)×50万元=25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