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同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777673905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金华路11号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以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即你单位将未经处理的沼液不经过法定排污口,而是通过沟渠直接排放到外环境,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2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将未经处理的沼液不经过法定排污口,而是通过沟渠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6年5月27日、28日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以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等。
3.现场检查图片1份(2026年5月27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将未经处理的沼液不经过法定排污口,而是通过沟渠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4. 现场视频录像1份(2026年5月27日、28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全过程。
5、营业执照1份(2026年5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营口同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身份。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5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营口同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节选1份(2026年5月28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将未经处理的沼液不经过法定排污口,而是通过沟渠直接排放到外环境的行为符合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
8.《监测报告》1份(编号:营环监测字〔2026〕10号,2026年6月3日由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通过沟渠向外环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9.《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节选1份(2026年6月3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通过沟渠向外环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西)责停(听)告字〔2026〕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起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产决定解除之日止。你单位应立即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并按要求实施整改,完成整治工作。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