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素艳:
身份证号码:2108***********92X
地址: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高坎镇党家村
一、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9日对你个人经营的肉骨粉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经营的肉骨粉生产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2月19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肉骨粉加工生产项目已投入生产,现场有生产原料、肉骨粉半成品及成品料,铁皮槽内有渣油,生产用燃煤锅炉有余温,生产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5年12月19日、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1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肉骨粉加工生产项目存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2份(2025年12月19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肉骨粉加工生产项目已投入生产,现场有生产原料、肉骨粉半成品及成品料,铁皮槽内有渣油,生产用燃煤锅炉有余温,生产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5年12月19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个人经营的肉骨粉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12月19日,由张素艳提供)。证明该肉骨粉加工生产项目经营者张素艳的身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
(2025年12月19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肉骨粉加工生产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5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6〕10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及《营口市排污单位主动学法激励制度(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肆仟元。
具体裁量情况: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100万元×(100%-20%)=80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0%;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取值25%;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取值20%;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国家级督察、督办,取值10%;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一般自然人,裁量要素百分比大于50%,取值-10%;8、鉴于你单位参与主动学法并取得积分(违法后学法6分),按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2%。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处罚金额=(10%+25%+20%+5%+10%-10%-2%)×80万元=46.4万元。
二、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9日对你个人经营的肉骨粉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经营的肉骨粉生产项目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2月19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肉骨粉加工生产项目已投入生产,现场有生产原料、肉骨粉半成品及成品料,铁皮槽内有渣油,生产用燃煤锅炉有余温,生产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5年12月19日、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1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肉骨粉加工生产项目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2份(2025年12月19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肉骨粉加工生产项目已投入生产,现场有生产原料、肉骨粉半成品及成品料,铁皮槽内有渣油,生产用燃煤锅炉有余温,生产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5年12月19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个人经营的肉骨粉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12月19日,由张素艳提供)。证明该肉骨粉加工生产项目经营者张素艳的身份。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5年12月19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肉骨粉加工生产项目属于简化管理,应办理排污许可证。
7、同类行业环评(节选)1份(2025年12月19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肉骨粉加工生产项目生产时有污染物排放。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5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6〕10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5项及《营口市排污单位主动学法激励制度(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元。
具体裁量情况: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100万元×(100%-20%)=80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已对环境造成影响,取值5%;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取值2%;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或其他污染物,取值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取值5%;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6、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10%;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8、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国家级督察、督办,取值15%;9、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10、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自然人,裁量要素百分比小于等于50%,取值-12%;11、鉴于你单位参与主动学法并取得积分(违法后学法6分),按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2%。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处罚金额=(5%+2%+4%+5%+5%+10+15%-12%-2%)×80万元=25.6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个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