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宏伟纸制品加工厂:
投资人:唐丽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7976638043
经营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熊岳镇铁东街(辽宁省果蔬科学研究所自有的畜牧大料库)
一、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厂2000吨包装纸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4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包装纸新建项目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库房有成品堆放。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5份(2024年7月4日、7月16日、7月26日、8月14日、8月2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以及你加工厂验收相关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忠喜。
3.现场图片1份(2024年7月4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及库房有成品堆放。
4.现场影像资料2份(2024年7月4日、7月16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记录对你加工厂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7月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加工厂环境违法主体资格证书。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加工厂投资人的身份。
7.《关于对熊岳宏伟纸制品加工厂年产4000吨瓦楞纸、2000吨包装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营开环批字〔2006〕6号)1份(2024年7月1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加工厂2000吨包装纸新建项目为报告书项目。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厂2000吨包装纸新建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4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包装纸新建项目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库房有成品堆放。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5份(2024年7月4日、7月16日、7月26日、8月14日、8月2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4年7月4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及库房有成品堆放。
4.现场影像资料2份(2024年7月4日、7月16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记录对你加工厂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7月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加工厂环境违法主体资格证书。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加工厂投资人的身份。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1份 (2024年7月4日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包装纸新建项目属于重点管理,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
8.《监测报告》1份(2024年7月16日由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编号:营环监测字〔2024〕36号)。证明你加工厂在运行期间会产生污染物排放。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你加工厂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营环(鲅)罚(听)告字〔2024〕32号)告知你加工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加工厂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你加工厂主要提出以下听证理由:你加工厂已自行停止生产,积极完成整改,采购并安装相关环保设施,希望从扶持小微企业的角度考虑,申请不予处罚。
针对你加工厂上述听证理由,本机关经审核认为: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加工厂正在生产,配套污水处理系统未按要求运行。经负责人杨忠喜描述,污水处理系统未按要求运行是因为2024年6月26日发生了火灾,把设备烧坏了,而你加工厂明知生产时应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而放任装置损坏不维修,即使存在客观原因,也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报备,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同时,你加工厂违法行为存续时间较长,也同样体现其主观故意性,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本机关对你加工厂下达的预处罚是“行为罚”,而不是“结果罚”,“积极整改”只能说明你加工厂采取整改措施按要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完成整改”是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标准,本机关对你加工厂下达行政处罚时,已对你加工厂整改情况予以考量。环境保护设施是为了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建设的装置,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而你加工厂在装置损坏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且时间较长,已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机关在听证会上要求企业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相关证据,但你加工厂至今未提供。综上,你加工厂提出的听证理由不能作为免予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提出的听证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加工厂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
(2)对你加工厂验收相关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身份证号码:210************85X)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取值20%;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值10%;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取值20%;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的: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0%;一般自然人,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0%。
你加工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杨忠喜的上述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你加工厂罚款金额=(58%-10%)×100万元=48万元。
杨忠喜罚款金额=(58%-10%)×20万元=9.6万元
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加工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已对环境造成影响,取值5%;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造纸项目),取值5%;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取值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取值5%;5、两年内违法次数: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6、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10%;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 8、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4%;9、是否造成生态破坏的: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10、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40%,取值-14%。
你加工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8%-14%)×100万元=24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加工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