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6年5月)

发布时间:2026-05-15

【字号:

分享:

盖州市某垃圾处理场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3日,根据上级部门推送线索,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盖州市某垃圾处理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须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要求,按期规范安装并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确保水污染物排放实时可控、数据真实可溯,杜绝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规避监管。

营口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0日,根据高值区走航监测报告提供线索,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采取密闭、遮盖、洒水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本案依托高值区走航检测报告发现线索,实现“精准画像、定向执法”,体现了非现场监管手段在大气污染源溯源中的重要作用。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强化“人防+技防”协同,运用走航监测、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提高发现问题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倒逼企业消除侥幸心理。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