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向阳化工总厂:
投资人:王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1213808987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江家村
我局于2026年3月14日、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即你单位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钛白泥)未按排污许可规定即产即清,擅自堆放在你单位生产区与预留地相邻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6年3月14日、3月15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钛白泥)未按排污许可规定即产即清,擅自堆放在你单位生产区与预留地相邻处的环境违法行为。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3月15日、3月23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钛白泥)未按排污许可规定即产即清,擅自堆放在你单位生产区与预留地相邻处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3份(2026年3月14日、3月15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你单位在生产区与预留地连接处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钛白泥及进行采样的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6年3月14日、3月15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证明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6年3月15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3月15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投资人的身份。
7.《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2026年3月15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产生的钛白泥为工业固体废物,应即产即清。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老)罚(听)告字〔2026〕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和第2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条第五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固废类)》第88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30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所需处置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为小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当事人在立案前消除违法行为的,从轻该违法行为罚款上限的2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30万元×(1%-40%)=18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固废类)》第88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取值30%;2、倾倒、堆放、遗撒、丢弃区域:堆放区为工业区,取值3%;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国家级督察,取值10%;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小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50%,取值-2%。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0%+3%+5%+0%+0%+10%+0%-2%)×18万元=8.28万元。
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项:“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罚款金额取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人民币10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