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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盖)罚字〔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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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盖州市陈屯镇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陈世奎

我局于2025年12月27日和2026年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即你单位3台电渣炉生产过程中未开启布袋除尘器,安装的集气罩全部拆除,且除尘管道未连接到除尘器,导致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12月27日、2026年1月28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3台电渣炉在生产过程中未开启布袋除尘器,安装的集气罩全部拆除,且除尘管道未连接到除尘器,导致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5年12月27日、2026年1月28日、2026年3月6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2份(2025年12月27日、2026年1月28日现场拍照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3台电渣炉在生产过程中未开启布袋除尘器,安装的集气罩全部拆除,且除尘管道未连接到除尘器,导致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5年12月27日、2026年1月28日现场录像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过程。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交办函1份(2026年1月8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8.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各1份(2026年1月28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电渣炉在生产过程中应安装吸气集尘罩,由排气管道送入共用的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由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9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6〕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13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肆万肆仟元。

裁量情况: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为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立案前消除违法行为且不符合免罚和减轻处罚条件的,从轻该违法行为罚款上限的20%;总计下调处罚上限的4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100万元×(100%-40%)=60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13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取值12%;2、违法行为情形:部分或全部处理设施停运,取值16%;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国家级督察、督办,取值5%;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40%,取值-14%。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8%-14%)×60万元=14.4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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