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运输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21日,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辽宁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的一台在用重型半挂牵引车尾气排放装置上的氧传感器被垫高。经查,该台重型半挂牵引车温度传感器被垫高后继续使用,该单位存在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重型货车成为各地移动源污染防治重点,重型柴油货车更是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重点排放源,擅自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会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对此类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本案作为破坏机动车排放诊断系统的典型案件,警示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不得擅自破坏、改装排放控制装置,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