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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6年3月)

发布时间: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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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某厂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8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某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开展全量程校准,通气频次不符合要求。经对比检测显示,该厂的颗粒物、流速、湿度监督性监测数据与同时段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的误差均超过对比误差,存在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四)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该案暴露出个别企业在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管理中仍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影响环境监管效能。案件查处过程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依托科技手段精准发现线索、依法固定证据、严格追究责任的能力,彰显了以非现场监管强化执法效能的趋势。各排污单位应引以为戒,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依照技术规范运维自动监测设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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