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盛海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664559691K
地址:大石桥市建一镇厢房村
一、本机关于2025年 7月 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1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1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 )。证明你单位存在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32份(2025年7月1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4、现场录像1份(2025年7月1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生产情况及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情况说明1份(2025年7月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大石桥市盛海矿业有限公司。
6、《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中新建设备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办理排污登记表。
8、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9、《关于对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总投资的价格评估报告书》1份(2026年1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投资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5〕2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及《营口市排污单位主动学法激励制度(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肆佰玖拾贰元。
具体裁量情况: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额为298.43万元×5%=14.9215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当事人为小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14.9215万元×(100%-20%)=11.9372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5%;2、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值30%;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4、是否及时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小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大于等于50%,取值-1%;8、鉴于你单位参与主动学法并取得积分(违法后学法积8分),按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3%。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15%+30%+0%+5%+3%+0%-1%-3%)×11.9372万元=5.849228万元。
二、本机关于2025年 7月 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1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1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 )。证明你单位存在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32份(2025年7月1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4、现场录像1份(2025年7月1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生产情况及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情况说明1份(2025年7月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大石桥市盛海矿业有限公司。
6、《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中新建设备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办理排污登记表。
8、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听证)先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5〕2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
具体裁量情况: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额为10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当事人为小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100万元×(1-20%)=80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0%;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值10%;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取值20%;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完全消除的,取值2%;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小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小于等于50%,取值-2%;8、鉴于你单位参与主动学法并取得积分(违法后学法积8分),按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3%。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10%+10%+20%+2%+3%+0%-2%-3%)×80万=32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