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家辉:
身份证号码:210**********359
地址:大石桥市建一镇厢房村
本机关于2025年 7月 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你是你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主管及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1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1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 )。证明你单位存在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32份(2025年7月1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4、现场录像1份(2025年7月1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生产情况及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情况说明1份(2025年7月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大石桥市盛海矿业有限公司。
6、《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铁粉、硫粉、机制砂改造项目中新建设备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办理排污登记表。
8、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个人的身份。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1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5〕25-1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具体裁量情况: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额为20万元、最低法定罚款额为5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20万元×(1-20%)=16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0%;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值10%;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取值20%;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完全消除的,取值2%;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一般自然人,裁量要素百分比小于等于50%,取值-12%;8、鉴于你个人参与主动学法并取得积分(违法后学法积8分),按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2%。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10%+10%+20%+2%+3%+0%-12%-2%)×16万=4.96万元。
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罚款金额取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人民币5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个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