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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6〕1-1号

发布时间: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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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常吉 (营口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件号码:210**********37

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钢都桥台铺村21号1-92-7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2025年9月25日、2025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60000吨煤粉球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你是你单位相关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9月25日、2025年10月17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60000吨煤粉球项目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9月25日、2025年10月17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年产60000吨煤粉球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及存在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图片2份(2025年9月24日、2025年9月25日、2025年10月17日现场拍摄及执法记录仪录制视频截图,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60000吨煤粉球项目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

4.影像资料1份(2025年9月24日、2025年9月25日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制,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5年10月1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10月1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7.《关于营口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0吨煤粉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2025年10月1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60000吨煤粉球项目已通过环保审批。

8.《建设项目自主验收负责人情况说明》1份(2026年1月2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60000吨煤粉球项目直接负责的验收主管人员是常吉。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对你个人电子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6〕1-1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       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和第2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贰佰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0%,总计下调处罚上限的3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为20万元×(100%-30%)=14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1. 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0%;2. 违法行为情形: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值10%;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取值20%;4. 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国家级督查督办,取值10%;6. 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取值0%;7. 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一般自然人,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等于50%,取值-12%。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50%-12%)×14万元=5.32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个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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