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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盖)罚字〔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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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环(盖)罚字〔2026〕2号

盖州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法定代表人:许华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561391718A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团甸镇孤家子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3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3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 现场照片1份(2025年11月3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人员提供)。记录你单位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4. 现场影像1份(2025年11月3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11月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11月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盖州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7.《营口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一份(2025年11月3日,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3月已纳入2025年营口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8.《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1份,证明你单位应当于2025年9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联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6〕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水类)》第45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肆佰元。

裁量情况: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为小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 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20万元×(100%-20%)=16 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水类)》第4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取值4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完成整改:未采取整改措施的,取值1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无投诉,取值0%;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小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等于50%,取值-1%。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55%-1%)×16万元=8.64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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