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合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绪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683735953L
地址:营口市老边区兴业路1号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委托辽宁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测,2025年11月24日根据检测报告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物质锅炉在生产过程中废气排放口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经检测,颗粒物折算浓度均值75.4mg/m³(标准值30mg/m³),超标1.51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2025年11月17日,2025年11月24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在生产作业时对你单位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及针对你单位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浓度超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24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 现场照片2份(2025年11月17日,2025年11月24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及向你单位送达检测报告。
4. 现场影像资料2份(2025年11月17日,2025年11月24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现场采样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11月2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11月2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检测报告1份(2025年11月24日,由辽宁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报告编号:辽科维委字〔2025〕第2723),证明你单位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折算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8、《关于营口合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节选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节选各1份(2025年11月2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生物质锅炉产生的废气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煤锅炉”的浓度限值,颗粒物浓度限值为30mg/m³。
9.《关于开展老边区大气环境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1份(2025年11月24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9日对你单位电子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老)罚(听)告字〔2026〕3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和第2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五款、《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12项及《营口市排污单位主动学法激励制度(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为10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为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当事人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0%;总计下调处罚上限的3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100万元×(1-30%)=70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12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类)项目的,取值6%;2、超标因子种类:1个,取值1%;3、违法危害程度:污染物超标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取值10%;4、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7、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5%;8、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9、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30%,裁量标准减少17%;10、鉴于你单位参与主动学法并取得积分(违法后学法积7分),按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裁量表的基础上减少2%。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27%-17%-2%)×70万元=5.6万元。
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罚款金额取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人民币10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