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精神,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2022年8月,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司法局共同印发《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试行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2025年11至12月,市生态环境局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便于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相关内容,现就《意见》出台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意见》共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总体要求、告知承诺制度的内涵及适用条件、工作要求。下面就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工作原则。共有4方面的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职权法定,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环境质量的底线,把握好法律的基本要求,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坚持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既达到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的目的,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约谈、即时或者承诺改正后,实行首错不予立案处罚。
坚持诚实守信。对当事人在两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履行改正承诺的,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二)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是为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首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具体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发现当事人两年内首次违法,且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下述特殊情形的,对本可予以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执法观察期,经警示约谈、说服教育、督促整改,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及不再违法,经核实后,生态环境部门不再予以立案处罚的一种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不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度:
1.涉刑或行政拘留的;
2.涉及拒不配合或拒不整改的;
3.涉及逃避监管或弄虚作假(含环评、验收、检测报告、排污许可、经营许可等)的;
4.涉及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地、禁养区(含限养区)的;
5.涉及无证排污的;
6.涉及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含噪声);
7.涉及危险废物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除外)或排放油类、酸、碱、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8.涉及未验先投、未建先投等“三同时”问题的(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或能够按期拆除恢复原状的除外);
9.涉及污染事故或造成跨行政区域(区级以上)环境污染后果的;
10.涉及生态损害赔偿、违法所得及处置费用的;
11.涉及违规设置排污口的;
12.涉及核与辐射的(涉及培训、考核、台账、标识等除外);
13.涉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突发事件、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实施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的;
14.涉及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
15.实施告知承诺后再次出现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工作程序。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及收集相关证据。经查发现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度情形的,执法人员需上报法制部门进行审核,经执法机构集体合议同意后,执法人员需填写告知承诺案件审批表,经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执法观察期时限。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执法单位要结合违法行为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警示约谈。执法人员需在当事人整改期限的次日开展现场复核。执法人员视复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执法观察期时限一般在7天至30天之间,特殊情况可由执法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告知承诺案件要形成纸质案卷。告知承诺案件完成后,执法人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案卷上传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管系统。
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应当严格落实《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自2025年11月17日至12月16日,通过局门户网站发布的《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征求相关企业意见等方式,共收集到全市123家企业的反馈意见,均无意见。
经局法律顾问审核认为,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的各项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核心内容,如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强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均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明确的依据。同时,该制度通过规范的程序设计,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等程序性权利,并明确了不适用情形及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确保了执法的严肃性与制度的刚性。因此,该文件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解读单位: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关作正
解读电话:2206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