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双台奕丰供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564631772R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双台镇西双村
法定代表人:王富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即你单位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擅自将自动监控标记为停产,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存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26日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1月27日、2025年9月22日现场记录,由营口生态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擅自将自动监控标记为停产,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及存在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2份(2024年11月26日、2025年9月22日现场拍照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11月26日、2025年9月22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为营口双台奕丰供暖有限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国发4.2平台截图1份(2024年11月26日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离线,上传数据长期标记“停运”标记。
8、运行台账1份(2024年11月2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9、营口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1份(2025年9月22日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是重点排污单位。
10、在线截图1份(2025年9月22日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正常生产时排放SO₂等污染物。
11、《辽宁省污染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1份(2025年9月22日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5〕3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于2025年12月8日提出听证,我局于2026年1月6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无“篡改伪造数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主观故意,也无实施“篡改伪造数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在供暖期间自动监控设施一直未通过测试联网验收。11月30日你单位申请联网至今未验收。工况过程监控及运行记录显示企业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取暖期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国发在线平台2024年11月26日前数据自动监控标记一直为停运。
《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二)虚假标记或者谎报自动监测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通过虚假标记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形。对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积极配合和整改的情况,已在自由裁量权选取过程中予以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综上,我局对你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13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壹仟元。
具体裁量情况: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为微型企业的,下调你处罚上限的20%;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下调你处罚上限的1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为100万元×(100%-30%)=70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13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烟尘/燃煤锅炉废气,取值16%;2、违法行为情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取值30%;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2%;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0%。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53%-10%)×70万元=30.1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