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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老)罚字〔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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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新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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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停放于营口市敬业钢铁停车场内的车辆辽HN1137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行为,即你单位所属车辆辽HN1137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尾气排放装置氧传感器垫高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所属车辆辽HN1137存在尾气排放装置氧传感器垫高的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11月21日、12月5日,由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所属车辆辽HN1137存在尾气排放装置氧传感器垫高的环境违法事实及存在环境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1份(2025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你单位所属车辆辽HN1137存在尾气排放装置氧传感器垫高的情况。

4、现场影像1份(2025年11月21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记录对你单位所属车辆辽HN1137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11月2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11月2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行车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11月2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车辆辽HN1137的所有人为你单位。                                                                                       

8、《关于开展老边区大气环境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复印件1份(2025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案件来源。

9、《重型货车合规达标排放现场检查指南》节选复印件1份(2025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重型运输车辆尾气排放装置氧传感器垫高属于违法情形。

10、《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1份(2025年11月2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2025年9月19日你单位已有因尾气排放装置氧传感器垫高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老)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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