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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5〕5号

发布时间: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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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MACDN4DD6C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兴工街7号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5日、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密闭、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即物料与燃煤在厂区内露天堆放,烘干窑上方集气罩存在漏洞,煤球生产线车间在生产状态下大门敞开,车间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9月25日、10月17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物料与燃煤在厂区内露天堆放,烘干窑上方集气罩存在漏洞,煤球生产线车间在生产状态下大门敞开,车间地面积尘严重的违法事实。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9月25日、10月17日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单位物料与燃煤在厂区内露天堆放,烘干窑上方集气罩存在漏洞,煤球生产线车间在生产状态下大门敞开,车间地面积尘严重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影像资料1份(2025年9月24、9月25日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制,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5年10月1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10月1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关于营口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0吨煤粉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2025年10月1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物料贮存需采取密闭库房,生产过程中颗粒物应由包围型集气罩收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5〕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贰佰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你单位为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你单位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0%,总计下调处罚上限的3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为20万元×(100%-30%)=14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取值30%;2、一年内违法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10%;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取值0%;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国家督察、督办,取值10%;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等于50%,取值-12%。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0%+10%+10%-12%)×14万元=5.32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

通信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3号

邮政编码:115003

电话/传真:2206036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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