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禄鸿镁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882781618996D
地址: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官屯镇大岭村
本机关于2025年7月9日、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即轻烧窑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备的脱硝系统未运行,输液管道内未见药剂使用痕迹,脱硝药剂桶空桶;5、6号轻烧窑下料口除尘器未运行,控制除尘器电闸覆盖大量灰尘,电闸电线已断开,除尘器无法开启,即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 份(2025年7月9日、9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即轻烧窑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备的脱硝系统未运行,输液管道内未见药剂使用痕迹,脱硝药剂桶空桶;5、6号轻烧窑下料口除尘器未运行,控制除尘器电闸覆盖大量灰尘,电闸电线已断开,除尘器无法开启,即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份(2025年7月9日、9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即轻烧窑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备的脱硝系统未运行,输液管道内未见药剂使用痕迹,脱硝药剂桶空桶;5、6号轻烧窑下料口除尘器未运行,控制除尘器电闸覆盖大量灰尘,电闸电线已断开,除尘器无法开启,即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2份(2025年7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即轻烧窑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备的脱硝系统未运行,输液管道内未见药剂使用痕迹,脱硝药剂桶空桶;5、6号轻烧窑下料口除尘器未运行,控制除尘器电闸覆盖大量灰尘,电闸电线已断开,除尘器无法开启,即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的事实。
4.现场影像资料 1 份(2025年7月9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 1 份(2025年7月9日, 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2025年7月9日, 由企业提供),证明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7.《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3011-2018》文件节选1份(2025年7月9日, 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单位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5〕3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和第6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13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为微型企业的,下调你处罚上限的20%;你单位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下调你处罚上限的10%;你单位被省生态环境信用平台评价为守信单位的,下调你处罚上限的1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100万元×(1-40%)=60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13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取值12%;2、违法行为情形: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值8%;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国家级督察督办发现,取值5%;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30%,取值-17%;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百分值之和=12%+8%+5%+0%+0%+5%+0%-17%=13%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13%×60万元=7.8万元。
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罚款金额取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人民币十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