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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老)罚字〔2025〕5 号

发布时间: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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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恒隆镁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MA0Y7CD52Y 

实际经营地址:营口市老边区创业大道8号

本机关于2025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环保信息公开编码为CNFJG3000CLG0000

10000007的轮式装载机)不透光烟度测量最终值2.3414m-1(限值0.8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Ⅱ类标准规定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7月12日、8月4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调查及检测。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4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1份(2025年7月12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采样检测。

4、现场影像2份(2025年7月12日、2025年8月4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记录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采样检测及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8月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8月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检测报告1份(2025年8月4日,由营口洁瑞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报告编号:J20250714-01)。证明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环保信息公开编码为CNFJG3000CLG000010000007的轮式装载机)不透光烟度测量最终值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节选1份(2025年8月4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为0.8m-1。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老)罚告字〔2025〕5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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