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维利:
身份证号码:210**********10
经营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旗口镇宿西村
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对你个人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个人经营的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养殖蛋鸡过程中未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将粪便露天堆放于养殖大棚东侧土坑内,粪便污水经通道排入土坑右侧水坑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2025年6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个人经营的养殖场在养殖蛋鸡过程中未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将粪便露天堆放于养殖大棚东侧土坑内,粪便污水经通道排入土坑右侧水坑内。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 份(2025年6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个人经营的养殖场在养殖蛋鸡过程中未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将粪便露天堆放于养殖大棚东侧土坑内,粪便污水经通道排入土坑右侧水坑内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 2 份(2025年6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你个人经营的养殖场在养殖蛋鸡过程中未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将粪便露天堆放于养殖大棚东侧土坑内,粪便污水经通道排入土坑右侧水坑内的事实。
4.现场影像资料 1 份(2025年6月6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记录对你个人经营的养殖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 1 份(2025年6月6日, 由企业提供),证明你个人作为养殖场经营者的身份。
6.《营口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贮存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1份(2025年6月6日,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养殖场应按规定要求建设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
7.《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1份(2025年6月6日,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养殖场属于畜禽养殖专业户。
你个人经营的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你养殖场经营者为自然人,养殖规模较小,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3000元,下调20%处罚上限为2400元,参照《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其他类)》第175条规定的裁量要素,计算处罚金额在法定处罚上限的占比值,确定本案的处罚金额。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参照《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75项的规定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取值40%;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3、整改情况:未采取整改措施,取值1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5%;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自然人,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0%。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40%+5%+10%+5%-10%)×0.24万元=0.12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个人经营的养殖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个人经营的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