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建一镇程成养鸡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82MAOYOG8L4N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建一镇建一村
经营者:程玉梅
本机关于2025年6月3日对你养鸡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鸡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鸡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使用,即养鸡场未建设粪污贮存设施,鸡粪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6月3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养鸡场未建设粪污贮存设施,鸡粪露天堆放。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3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养鸡场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使用,即养鸡场未建设粪污贮存设施,鸡粪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5年6月3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养鸡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使用,即养鸡场未建设粪污贮存设施,鸡粪露天堆放。
4.影像资料1份(2025年6月3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养鸡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6月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大石桥市建一镇程成养鸡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程玉梅。
6.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5年6月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养鸡场经营者程玉梅及现场负责人谢佰峰的身份。
7.《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节选1份(2025年6月3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养鸡场存栏21000只,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8.《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营口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营口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贮存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1份(2025年6月3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人员提供)。证明你养鸡场应自行建设畜禽养殖类粪污贮存设施且符合“三防”要求。
你养鸡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对你养鸡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5〕17号)告知你养鸡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养鸡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其他类)》第17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养鸡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你养鸡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额为1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10万元×(100%-20%)=8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其他类)》第175项的规定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取值4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完成整改:未采取整改措施的,取值1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5%;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个体工商户,裁量要素百分比大于50%,取值-10%。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60%-10%)×8万元=4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养鸡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养鸡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