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宏旺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MADBE1JK46
实际经营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前江线南1号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辽宁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采样监测。依据6月19日收到的检测报告,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15万吨机制砂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经检测,你单位6月10日昼间厂界北噪声67分贝(标准60分贝),超标7分贝;厂界西65分贝(标准60分贝),超标5分贝。夜间厂界北58分贝(标准50分贝),超标8分贝;厂界西58分贝(标准50分贝),超标8分贝;厂界东57分贝(标准55分贝),超标2分贝,以上数据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并现场委托辽宁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采样监测。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昼间厂界北、厂界西,夜间厂界北、厂界西、厂界东噪声超标的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2份(2025年6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采样监测。
4.影像资料1份(2025年6月10日,6月19日,执法记录仪记录),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核查采样监测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6月1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6月1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检测报告1份(2025年6月19日,由辽宁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编号:辽科维委字2025第1221),证明你单位6月10日昼间厂界北、厂界西,夜间厂界北、厂界西、厂界东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8.环境信访案件转办通知单复印件3份(2025年6月1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9.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节选1份(2025年6月1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噪声排放执行标准及厂界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8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老)罚告字〔2025〕2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和第2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噪声类)》第169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
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为2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你单位为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你单位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20万元×(100%~30%)=14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噪声类)》第169项的规定:1、建设地点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取值9%;2、超标情况:5分贝至 9分贝,取值12%;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的: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五次及以上投诉,取值10%;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40%,取值-14%。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6%~14%)×14万元=3.08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