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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盖)罚字〔2025〕29号

发布时间: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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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义:

身份证号码:210**********53

经营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团甸镇大牵马岭村

本机关于2025年5月 6日对你个人经营的养鸡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个人经营的养鸡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经营的养鸡场自行建设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即养鸡场堆粪场所不符合“三防”要求,堆粪场上盖破损,地面未硬化,鸡粪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月6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养鸡场的饲养情况及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5月 6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养鸡场存在自行建设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2份(2025年5月6日现场拍照取证,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养鸡场自行建设配套设施不合格,即养鸡场堆粪场所不符合“三防”要求,堆粪场上盖破损,地面未硬化,鸡粪露天堆放。

4、现场影像1份(2025年5月6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人员提供)。记录对你个人经营的养鸡场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5月6日由金明义提供)。证明你个人作为养鸡场经营者的身份。

6.《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节选一份(2025年5月6日,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养鸡场在养40000只鸡,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

7.营口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迅速落实整改省生态环境厅“四不两直”检查反馈问题的通知》排查问题清单一份(2025年5月 6日,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的来源。

8.《营口市农委 营口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营口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贮存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一份(2025年5月6日,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人员提供)。证明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建设要求。

你个人经营的养鸡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饲养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饲养场、饲养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5〕29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其他类)》第17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其他类)》第17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取值2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违法行为完全消除的,取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5%;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鉴于你个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按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裁量表裁量的基础上减少10%;8、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一般自然人,裁量要素百分比小于等于30%,取值-17%。

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 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0%-10%-17%)×10万元=0.3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个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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