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万联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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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营口北海新区电机产业园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即你单位在厂区内东侧露天贮存大量废弃油漆桶,有棚顶,无地面硬化,未采取防渗、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3月21日和4月17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在厂区内东侧露天贮存大量废弃油漆桶,有棚顶,无地面硬化,未采取防渗、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3月21日和4月17日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单位在厂区内东侧露天贮存大量废弃油漆桶,有棚顶,无地面硬化,未采取防渗、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检查图片4份(2025年3月21日和4月17日现场拍照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厂区内东侧露天贮存大量废弃油漆桶,有棚顶,无地面硬化,未采取防渗、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5年3月21日和4月17日现场录制,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5年3月2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2025年3月21日、4月1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和2名授权委托人身份。
7、环境影响报告书截选1份、验收意见截选1份、排污许可证截选1份(2025年3月2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产生的废油漆桶为危险废物,并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在你单位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
8、情况说明1份(2025年6月2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在职员工常年约50人,2024年营业收入约450万元,由此确定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其被发现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废油漆桶是你单位喷漆生产工艺所产生的,并不存在外售,仅需按环评等要求临时贮存和转移处置,你单位已及时整改,没有产生相应的违法所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站)罚(听)告字〔2025〕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第十条第五款、《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固废类)》第101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裁量情况:《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固废类)》第101项的规定:1、危险废物数量: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量1吨以下的,取值5%,2、危险废物种类:1种,取值2%;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取值0%;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小型企业,取值-10%。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12%-10%)×100万元=2万元。
依据《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据此,罚款取法定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下限十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