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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鲅)罚字〔2025〕9号

发布时间: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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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佳鹏汽车修配厂:

经营者:崔友森                    经营者:崔友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04MA0UJ4QB46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北李屯村青龙山大街东侧589号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中,未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4月22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中,未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22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存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中,未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5年4月22日现场照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中,未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5年4月22日现场拍摄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现场检查的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佳鹏汽车修配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崔友森。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佳鹏汽车修配厂经营者的身份。

7、《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节选1份(2025年4月22日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废气收集系统应与涂装工序设备同步运行。

8、《致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一封信》及送达回执各1份(2025年4月22日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知晓废气处理装置运行的相关要求。

9、《检测报告》1份(2025年4月2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厂使用的油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对你厂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鲅)罚告字〔2025〕9号)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五款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38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38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未正常运行,取值2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未造成社会影响,取值0%;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个体工商户,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30%,取值-17%。

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25%-17%)×2万元=0.16万元。

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罚款金额取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人民币2000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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