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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大)罚字〔2025〕15号

发布时间: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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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宏达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德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0974156073

地址: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黄大村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即你单位燃煤锅炉自动监测颗粒物抽取设备气源管未与气罐连接,没有对烟气进行抽取,导致颗粒物浓度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14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燃煤锅炉自动监测颗粒物抽取设备气源管未与气罐连接,没有对烟气进行抽取。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3月14日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保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5年3月14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即你单位燃煤锅炉自动监测颗粒物抽取设备气源管未与气罐连接,没有对烟气进行抽取。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5年3月14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过程。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3月1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大石桥市宏达热力有限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5年3月1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的身份。

7、《营口市2024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节选)1份。(2024年3月14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

8、《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辽环发〔2023〕4号)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节选)各1份(2025年3月14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燃煤锅炉自动监测颗粒物抽取设备气源管未与气罐连接,没有对烟气进行抽取,导致颗粒物浓度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属于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6月3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大)罚告字〔2025〕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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