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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鲅)罚字〔2025〕8号

发布时间: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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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正赢塑料厂:

经营者:陈丽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04MACNLUML8X

经营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路安工业园管道配件厂铸造厂房一层西半部

一、本机关于2025年3月4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塑料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4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塑料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已建成并处于生产状态。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3月4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塑料加工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5年3月4日现场照相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塑料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已建成并处于生产状态。

4、影像资料1份(2025年3月4日现场拍摄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3月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丽君。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3月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厂经营者的身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2025年3月4日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塑料加工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8、送货单1份(2025年3月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厂塑料加工项目的销售情况。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厂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鲅)罚(听)告字〔2025〕8号)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0%;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值10%;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取值20%;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个体工商户,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50%,取值-12%。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48%-12%)×100万元=36万元

二、本机关于2025年3月4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塑料加工项目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4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塑料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已建成并处于生产状态。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3月4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塑料加工项目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5年3月4日现场照相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塑料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已建成并处于生产状态。

4、影像资料1份(2025年3月4日现场拍摄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3月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丽君。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3月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厂经营者的身份。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5年3月4日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塑料加工项目应办理排污许可证,属于简化管理。

8、同行业排污许可证节选1份(2025年3月4日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塑料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污染物。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厂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鲅)罚(听)告字〔2025〕8号)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5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已对环境造成影响,取值5%;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取值2%;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取值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取值5%;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6、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10%;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8、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4%;9、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10、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个体工商户,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40%,取值-14%。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5%-14%)×100万元=21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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