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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站)罚字〔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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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密闭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即你单位在厂区内南侧及北侧露天堆放煤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4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未密闭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即你单位在厂区内南侧及北侧露天堆放煤炭。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3月6日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密闭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即你单位在厂区内南侧及北侧露天堆放煤炭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该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3份(2025年3月4日现场拍照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未密闭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即你单位在厂区内南侧及北侧露天堆放煤炭。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5年3月4日现场录制,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5年3月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3月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7、环境影响报告书截选1份、验收意见截选1份、排污许可证截选1份(2025年3月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煤炭应贮存至封闭煤场内。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站)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5月1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内容,我局已作出明确答复,并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单位送达《答复书》,告知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理由不能作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30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30项的规定: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取值10%;2、存贮量:15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平方米,取值16%;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国家级督察、督办,取值10%;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中型企业,取值0%。

你单位未密闭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41%-0%)×10万元=4.1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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