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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盖)罚字〔2025〕19号

发布时间: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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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鑫恒达礼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81MAB928B0N

地址:盖州市太阳升街道办事处闫峪村

经营者:于满华

一、本机关于2025年2月10日、2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鞋盒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2月10日、2月1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鞋盒加工项目已建成,并处于生产状态。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2月10日、2月1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生态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鞋盒加工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及存在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2份(2025年2月10、2月17日现场拍照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鞋盒加工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5年2月10日、2月17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1份(2025年2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盖州市鑫恒达礼盒厂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于满华。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2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厂经营者的身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1份(2025年2月10日,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鞋盒加工项目有粘胶工艺为报告表项目。

8、评估报告1份(2025年4月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厂鞋盒加工项目的投资总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污染的,应当编制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文件,对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的规定。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厂直接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5〕19号)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厂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2025年5月21日本机关召开听证会。经听证,现场检查时,你厂处于生产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你厂在未取得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厂鞋盒加工项目属于“造纸和纸制品业”中第38条“有粘胶工艺的”,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法律及名录并未针对粘胶进行分类规定,你厂既有粘胶工艺就应按规定办理环保手续;本案裁量标准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已体现,裁量因子均是根据你厂实际情况进行选取。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 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环发〔2023〕9 号)等规定制定并在市司法局进行备案;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均具备合法的执法资格,制作笔录当天均按照要求出示执法证件,有视频资料为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已按照程序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权利。申请人已知晓并申请了听证。 综上,你厂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出的听证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贰元捌角。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5%;2、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值30%;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4、是否及时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县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个体工商户,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0%。

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1.92万元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总投资额(11.92万元)的5%为0.596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53%-10%)×0.596万元=0.25628万元

二、本机关于2025年2月10日、2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鞋盒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2月10日、2月1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鞋盒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2月10日、2月1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生态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鞋盒加工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及存在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2份(2025年2月10日、2月17日现场拍照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鞋盒加工项目已建成且投入生产。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5年2月10日、2月17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1份(2025年2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盖州市鑫恒达礼盒厂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于满华。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2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厂经营者的身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1份(2025年2月10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鞋盒加工项目有粘胶工艺为报告表项目。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厂直接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5〕19号)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厂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2025年5月21日本机关召开听证会。经听证,现场检查时,你厂处于生产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你厂在未取得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厂鞋盒加工项目属于“造纸和纸制品业”中第38条“有粘胶工艺的”,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法律及名录并未针对粘胶进行分类规定,你厂既有粘胶工艺就应按规定办理环保手续;本案裁量标准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已体现,裁量因子均是根据你厂实际情况进行选取。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 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环发〔2023〕9 号)等规定制定并在市司法局进行备案;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均具备合法的执法资格,制作笔录当天均按照要求出示执法证件,有视频资料为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已按照程序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权利。申请人已知晓并申请了听证。 综上,你厂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出的听证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0%;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的,取值30%;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取值20%;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县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个体工商户,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0%。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68%-10%)×100万元=58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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