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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大)罚字〔2025〕13号

发布时间: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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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枣岭东沟建筑石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L18578479L

地址:辽宁省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枣岭村

投资人:王永昊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和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即你单位厂区内物料堆场露天堆存的石粉未苫盖,南侧防风抑尘网破损严重,东、西两侧未设置防风抑尘网;南侧厂区外物料堆场堆存的物料未苫盖、未设置围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2月19日、2025年3月2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 证明你单位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即你单位厂区内物料堆场露天堆存的石粉未苫盖,南侧防风抑尘网破损严重,东、西两侧未设置防风抑尘网;南侧厂区外物料堆场堆存的物料未苫盖、未设置围挡。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2月19日、2025年3月2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图片3份(2025年2月19日、2025年3月27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厂区内物料堆场露天堆存的石粉未苫盖,南侧防风抑尘网破损严重,东、西两侧未设置防风抑尘网;南侧厂区外物料堆场堆存的物料未苫盖、未设置围挡。

4、影像资料1份(2025年2月19日、2025年3月27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2月1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枣岭东沟建筑石矿。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2月1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投资人王永昊的身份。

7、承包合同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各1份(2025年2月1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对租赁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高庄村委会的火药库房及北边荒地具有使用权。

8、《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枣岭东沟建筑石矿项目环境现状评估报告》节选1份(2025年2月1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厂区内物料堆场东侧、南侧、西侧应设置防风抑尘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5]第1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取值3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省级督察、督办,取值7%;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鉴于你单位参与主动学法并取得积分(违法后学法积8分),按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3%;8、鉴于你单位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按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10%;9、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50%,取值-12%。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额为2万元,最高法定罚款额为2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42%-3%-10%-12%)×20万元=3.4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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