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盖州市某畜牧养殖场自行建设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盖州市某畜牧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饲养场建有鸡舍2座,饲养品种为肉食鸡,存栏量约25000只。执法人员发现,该饲养场自行建设堆粪场所已倒塌,未建设养殖污水池。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并按照《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其实施罚款。
案例2:盖州市唐某个人经营养猪场自行建设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盖州市某个人经营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养猪场建有猪舍2座,以饲养生猪为主,存栏量九百头。执法人员发现,该养猪场无堆粪场所,尿液池未封闭。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并按照《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其实施罚款。
案例3:鲅鱼圈区某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案
案情简介: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鲅鱼圈区某畜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畜禽养殖场建有4个养殖大棚,现存栏肉食鸡54500只。执法人员发现,该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并按照《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其实施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