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鲅)罚字〔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04-28

【字号:

分享:

营口市鲅鱼圈区明悦塑料加工厂:

经营者:姜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04MADWP6YY7D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四台子村

一、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厂塑料颗粒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16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已建成并处于生产状态。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16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塑料颗粒加工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及你加工厂项目总投资额为10万元。

3、现场图片1份(2024年12月16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已建成并处于生产状态。

4、影像资料1份(2024年12月16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1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营口市鲅鱼圈区明悦塑料加工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姜敏。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1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加工场经营者的身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2024年12月16日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塑料加工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8、投资额情况说明1份(2025年3月26日鲅鱼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项目总投资额为10万元。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加工厂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加工厂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营环(鲅)罚(听)告字〔2025〕7号)告知你加工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加工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工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

裁量情况:《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5%;2、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值30%;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取值0%;4、是否及时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个体工商户,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50%,取值-12%。

你加工厂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万元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0.5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48%-12%)×0.5万元=0.18万元

二、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16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16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塑料颗粒加工项目存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4年12月16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及有产品堆放。

4、影像资料1份(2024年12月16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1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营口市鲅鱼圈区明悦塑料加工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姜敏。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1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加工场经营人的身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2024年12月16日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塑料加工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加工厂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营环(鲅)罚(听)告字〔2025〕7号)告知你加工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工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

裁量情况:《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0%;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的,取值10%;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取值20%;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个体工商户,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50%,取值-12%。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43%-12%)×100万元=31万元

三、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厂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16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16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塑料颗粒加工项目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该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4年12月16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

4、影像资料1份(2024年12月16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1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营口市鲅鱼圈区明悦塑料加工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姜敏。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16日企业提供)。证明该加工场经营人的身份。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4年12月16日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塑料加工项目属于简化管理,应办理排污许可证。

8、同行业排污许可证节选1份(2024年12月16日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加工厂塑料颗粒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加工厂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营环(鲅)罚(听)告字〔2025〕7号)告知你加工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五款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裁量情况:《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已对环境造成影响,取值5%;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取值2%;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取值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取值5%;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6、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8、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4%;9、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10、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个体工商户,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30%,取值-17%。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25%-17%)×100万元=8万元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本案裁量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下限,故罚款金额取最低罚款下限人民币20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加工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附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