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盖)罚字[2025]26号

发布时间:2025-04-25

【字号:

分享:

盖州市青石岭开达油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X040873854

地址:盖州市青石岭镇青石岭村4号

投资人:于群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经检测部门检测,你单位1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8(标准1.0-1.2),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2024年8月2日和2025年2月13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测及现场检查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2月13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检验报告1份(2025年2月13日,由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编号:YG012410162400074),证明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相关要求。

4、现场图片2份((2024年8月2日和2025年2月13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检测机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测。

5、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8月2日和2025年2月13日现场拍摄取证,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测及现场检查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8月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7、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8月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投资人的身份。

8、《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节选1份(2025年2月13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及密闭性应执行的标准。

9、《关于开展营口市2024年夏季“百日攻坚”监督帮扶行动的通知》1份(2025年2月13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的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盖)罚告字〔2025〕2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答复书,本机关认为:1、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本机关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检测单位。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有检验检测资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应。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第7大项第6小项规定,现场测得的任意加油枪气液比满足表4条件判定为超标。在加油站数量较大或臭氧超标严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压力较大的地市,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本省域范围更为严格的判定条件,或禁止气液比超标情况出现,任意一条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即可直接判定为超标。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第一次检测报告依据的是北京市地方标准。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小于12把枪有两种检测标准,其中一种就是检测一支枪不合格的就认定为气液比不合格,而辽宁省无相关地方标准,故需要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表4的条件对加油枪气液比是否超标进行判定。为维护排污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及时与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其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表4的条件重新复测并出具检测报告。2、营口地区的国企加油站和民营加油站在日常管理上存在差异。国企加油站对油气回收装置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有维修保养记录及检测报告,而民营加油站无相关的维修保养运行记录及检测报告,因此此次检查对国企加油站进行抽查性检测,对民营企业采取全覆盖监督性检测。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根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经具有检测资质的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发现,你单位1#加油机1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8(标准1.0-1.2),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相关要求。符合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情形。你单位在明知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情况下,为保证该装置正常使用,明显存在主观故意。故依据上述法律进行处罚,法律适用正确。4、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 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环发〔2023〕9 号)等规定制定并在市司法局进行了备案。本案完全按照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选取,计算的罚款金额符合相关规定。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有义务确保装置正常使用,而你单位在现场检查时并未提供维修记录和检测记录,有放任装置不正常使用的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中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你单位的企业类型、经营规模及检查后积极组织检测维修并积极整改等情节已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充分考虑。综上,本机关认为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本机关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4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4项的规定:1、污染防治设施:阀门管线未按规定使用,取值10%;2、贮存设施:加油加气站,取值15%;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5%;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小于40%,取值-14%。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5%-14%)×20万元=4.2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