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鑫隆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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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苑龙庆
地址: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官屯镇石硼峪村
我局于2025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即你单位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期间,2025年1月12时0时至4时3座竖窑均处于生产状态,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III级黄色预警停产1座竖窑的限产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月12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月12日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单位存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工况法传感器曲线图1份(2025年1月12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2025年1月12时0时至4时你单位3座竖窑均处于生产状态。
4、现场图片1份(2024年1月12日现场拍照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
5、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5年1月12日现场录制,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5年1月1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1月1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8、《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节选1份(2025年1月1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应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时落实停产1座竖窑的限产要求。
9、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2025年1月1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时段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5〕1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五款、《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9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9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已对环境造成影响,取值5%;2、违法事实,未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措施,取值5%;3、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取值2%;4、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炉窑废气或其他污染物,取值4%;5、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6、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取值0%;8、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8%;9、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10、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40%,取值-17%。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额为5万元,最高法定罚款额为2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29%-17%)×20万元=2.4万元。
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本案裁量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下限,故罚款金额取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人民币5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