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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鲅)罚字〔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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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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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即经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铲运车机械环保登记编号3-6HFW0281尾气排放口林格曼烟气黑度测量值为2.76(标准限值为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Ⅱ类标准规定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2024年11月28日、2024年12月23日,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及对你单位1台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现场调查。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23日,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正在使用1台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2份(2024年11月28日、2024年12月23日,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12月23日,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2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2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转办函1份(2024年12月9日,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8、检测报告1份(编号:辽科维委字2024第1655-271,2024年12月9日由辽宁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正在使用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尾气排放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9、委托运输合同1份(2024年12月2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与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承包关系。

10、《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2024年12月23日,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收据各1份(2025年3月17日,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 ,证明你单位已完成生态损害赔偿。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鲅)罚告字〔2025〕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

裁量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鉴于你单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积极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你单位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建议在罚款金额伍仟元的基础上减少罚款金额的20%。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0.5万元。

罚款金额=(100%-20%)×0.5万元=0.4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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