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本规定,鼓励违法当事人主动纠错、公开承诺守法,通过柔性执法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减少“以罚代管”现象。
二、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
适用条件:仅限罚款类行政处罚;当事人需在处罚决定前主动整改,并自愿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
排除情形(10类严重违法行为,如涉刑、暴力抗法、重复违法等,详见规定第五条)。
2. 申请流程
步骤1:收到《处罚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材料及《公开道歉承诺申请书》。
步骤2:执法部门3个工作日内核实整改情况,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法规部门审核。
步骤3:审核通过后,当事人提交《公开道歉承诺声明书》,在官网公示≥6个月。
步骤4:完成公示后申请激励措施,经集体讨论后确定最终处罚金额(减免10%裁量额度,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
3. 激励措施
符合条件者可减免10%裁量额度(以法定最低罚款为限)。
4. 监督与撤销
若发现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条件,立即撤销激励并恢复原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撤销时,同步撤下官网道歉声明。
三、工作成效
《规定》的实施旨在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精神,鼓励企业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守法环境。
解读单位: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于桐
办公电话:0417-2206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