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九寨盛凯农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L01065650U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九寨镇二道河村
投资人:丁素霞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经检测部门检测,该单位1号加油机1#加油枪气液比为0.7(标准1.0-1.2),2号加油机3#加油枪气液比为1.7(标准1.0-1.2)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8月14日、2025年1月10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测检查情况及告知你单位检测结果。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月10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该违法事实的原因。
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G0124101624000093)1份(2024年12月30日由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1号加油机1#加油枪气液比为0.7(标准1.0-1.2)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相关要求。
4、现场图片2份(2024年8月14日、2025年1月10日现场拍照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测及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影像1份(2024年8月14日、2025年1月10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测及现场检查情况。
6、营业执照一份(2024年8月1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7、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8月1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投资人身份。
8、《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节选1份(2025年1月10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加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应执行的标准。
9、《关于开展营口市2024年夏季“百日攻坚”监督帮扶行动的通知》1份(2025年1月10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的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盖)罚告字〔2025〕2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4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于2025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答复书。针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本机关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经具有检测资质的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发现,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1号加油机1#加油枪气液比为0.7(标准1.0-1.2),2号加油机3#加油枪气液比为1.7(标准1.0-1.2),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相关要求。符合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情形。你单位在明知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情况下,为保证该装置正常使用,明显存在主观故意。故依据上述法律进行处罚,法律适用正确。2、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 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环发〔2023〕9 号)等规定制定并在市司法局进行了备案。本案完全按照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选取,计算的罚款金额符合相关规定。本案案件来源于《营口市2024年夏季“百日攻坚”监督帮扶行动的通知》,故,本案自由裁量权中关于“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按照“在市级层面造成影响”进行选取符合规定。3、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有义务确保装置正常使用,而你单位在现场检查时并未提供维修记录和检测记录,有放任装置不正常使用的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中不予处罚的情形。检查后你单位积极组织检测维修并积极整改的情节已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充分考虑。
综上,本机关认为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本机关 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4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4项的规定:1、污染防治设施:阀门管线未按规定使用,取值10%;2、贮存设施:加油加气站,取值15%;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5%;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小于等于40%,裁量标准-14%。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5%-14%)×20万元=4.2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附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