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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5年2月)

发布时间:202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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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1日,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调取在线平台监测数据时发现,营口某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氨氮在线数据连续11个小时超标,执法人员立即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并对该单位采样器里留存的废水样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废水总排口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即氨氮排放浓度为30.6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 /1627-2008)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限值30mg/L)的0.02倍。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某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鉴于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第一时间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严格执法是生态环境部门的基本职责,但法理相融、宽严相济是对生态环境执法的更高要求。针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并严格督促企业如期完成整改,既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又能通过理性执法警示提升企业法治意识,有利于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自我管理、良性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的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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